2026年8月14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制定《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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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准系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统一规范,适用于河北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核心采用百分比累加模式计算罚款金额,并系统规定从重、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与程序,配套十五类裁量表与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为执法人员提供量化、可操作的裁量依据。
裁量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按“百分值之和×法定罚款上限”确定,最终取整到元。裁量要素涵盖污染后果、主观过错、行为方式、持续时间、危害对象、违法频次及改正态度等七类,同一要素涉及多个取值时按最高程度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计算结果低于下限时以下限为准。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优先参照基准中的划分标准,未规定时经集体讨论确定。
从重、从轻与不予处罚
两年内同类违法被罚3次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排污、威胁报复执法人员、造成跨区域污染等六类情形依法从重,经集体研究可在裁量表基础上增加百分值,但增幅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的30%。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受胁迫实施、主动供述未掌握违法、有立功表现等情形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减幅同样不超过30%。轻微违法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举证无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须履行立案调查、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做好全过程记录。
处罚程序与执法规范
告知处罚依据时应一并告知裁量适用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对异议须核查并合理采纳,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罚;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裁量依据与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罚款数额高者处罚;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多个违法行为择重认定,无牵连关系的分别处罚。涉企检查须一次性到位,严禁随意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
公示与追溯期
行政处罚信息按“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分别设置公示期限:“一般”类3个月至1年,“严重”类1至3年,自处罚决定文书认定之日起算;不予处罚决定原则上不公示,符合条件的信用主体可申请信用修复。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追溯期为五年,其他为二年。法律法规修订时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动态调整,未列入基准的违法行为参照通用裁量规则综合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