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09-07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 2024-07-31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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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07-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pdf

2026年8粤14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环规范〔2026〕3号。

本基准为河北省生态环境系统实施行政处罚提供统一裁量规则,以百分比模式量化罚款计算(罚款金额=裁量要素百分值之和×法定罚款上限),并系统规定从重、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与幅度控制。基准覆盖监测、环评、排污许可、各污染防治领域及通用裁量表,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裁量原则与计算规则

处罚裁量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裁量时综合考量污染后果、主观过错、违法手段与持续时间、危害对象、初犯或再犯、改正态度等因素。罚款金额按要素百分值累加后乘以法定上限计算,取整至元;有法定最低罚款额的,低于下限时按下限执行;同一要素多个取值时按最高程度取值。

从重、从轻与不予处罚情形

两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排污、威胁辱骂执法人员、造成跨区域污染等情形依法从重,经集体研究可在裁量表基础上增加百分值,但增幅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的30%。主动消除危害、受胁迫诱骗、有立功表现、有效修复等情形可减少百分值,减幅同样不超过30%。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初次违法危害轻微、无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相关程序要求立案调查、下达决定书、全过程记录并归档。

行政执法规范与处罚衔接

涉企检查须一次性到位,严禁随意、多头、重复执法。行政强制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内实施,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同类案件处罚应基本一致;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按主要情节综合适用;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两次罚款,多个违法行为按牵连关系选择较重处罚或分别处罚。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裁量依据及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

时效、公示与基准适用

违法行为发现时效按后果区分: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五年内发现应予处罚,其他两年内,连续或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处罚信息按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公示,一般类最短3个月最长1年,严重类1至3年,不予处罚案件原则上不公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信用修复。本基准所列法律修订或废止时,办案单位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动态调整;未列入基准的违法行为参照通用裁量规则综合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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