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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2.23-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晋发〔2024〕10号.pdf

2024年2月23日,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晋发〔2024〕10号。

本措施针对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准入、转型、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监管体制和依法治理六个维度作出系统安排,核心取向是"严准入、减总量、促整合、强智能"。文件以煤炭和非煤矿山两条线分别设定量化门槛,同时将智能化改造、隐蔽致灾因素治理、外包工程管控、尾矿库闭库销号等作为重点抓手,并明确各级党政及部门责任清单与考核问责机制。

严格准入与规模门槛

煤矿方面,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冲击地压煤矿,新建及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以及开采深度超1000米(改扩建超1200米)的煤矿均不再审批。非煤矿山实行总量只减不增,9类矿种设定最低生产规模(如铁矿、铝土矿30万吨/年,金矿10万吨/年),2025年底前现有矿山须达标,否则不再延续采矿许可证。新建煤矿须按智能化要求设计、审查、施工、验收;1个采矿权原则上只设1个生产系统。

转型升级与整合重组

推动非煤矿山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整合后须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明确量化目标:2024年底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数量较2022年下降20%以上,大中型矿山占比提高15%以上;煤矿智能化改造分三步走,2027年底前全省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非煤矿山2030年底前具备条件的基本实现智能化。尾矿库按"闭库销号"管理,停用超3年或无主库须闭库治理并公告销号。

重大风险防控

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一矿一档、一矿一策"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普查并编制报告。严禁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降低治理标准;采掘接续紧张煤矿必须限产或停产。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超100米逐年稳定性分析、超150米建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一次质量检测,每年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地下矿山须在2024年6月底前建成人员定位、监测监控、通信联络等系统;2025年底前淘汰小绞车接替运输。

企业主体与监管责任

矿山企业总部安全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三级,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地下矿山须配齐矿长、总工程师及分管副矿长,学历和职称有硬性要求。外包工程方面,生产煤矿须整体托管,严禁将采掘工作面作为独立工程发包;非煤矿山自2025年起严禁独立发包采掘工程,承包单位项目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从业人数1%且不少于3人。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监管,高风险矿山原则上由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对瞒报事故、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和责任倒查。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晋发〔2024〕10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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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晋发〔2024〕10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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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晋发〔2024〕10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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