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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4-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规定(2026年版).pdf

2026年8月1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为统一贵州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规定》(2026年版)。

本规定为贵州省生态环境现场执法检查提供统一裁量基准,旨在规范检查程序、约束裁量空间、平衡严格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以计划备案管理、双随机抽查、差异化监管、全过程留痕为四大支柱,系统界定了检查方式、对象、程序、证据标准及结果处置路径,并明确非现场执法不适用本基准。

检查组织与计划管理

全省涉企现场检查实行年度计划备案制,各级主管部门年初制定并公开年度计划,明确检查主体、依据、事项、对象、时限、方式及频次上限,统筹整合内部业务与跨部门联合任务。日常检查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及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专项检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备案。除投诉举报、舆情、转办、监测预警等个案检查外,计划性检查原则上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随机抽取并公开结果。不同层级对同一对象均有计划的,由上级统筹或指定一方独立开展。

检查方式与差异化监管

现场检查分为日常、个案和专项三类,可统筹合并实施。检查内容覆盖许可备案取得、制度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违法排污及环境风险隐患等六类情形。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除重点环境风险源外,原则上以非现场执法为主;白名单认定完成前,可将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视同管理。

执法程序与证据规则

入企检查须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全面落实“扫码入企”,出示执法证件及检查通知书,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上传移动执法系统。取证须合法,严禁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收集证据;书证物证优先收集原件,复制件须注明核对无误并签署确认;电子数据应现场固定介质并制作提取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载明起止时间、地点、人员及核查情况,被检查人拒签的注明原因并附录像佐证。委托采样须由具备资质机构或人员按技术规范实施,采样须两人以上并拍照录像,检测或鉴定结果应告知当事人。

检查结果处置与禁止性规定

检查结束应填写记录表并当场或及时告知结果,可公开的通过信息平台公布查询途径。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如实记录;一般环境管理问题责令当场或书面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的按行政处罚程序立案,符合法定情形的可实施查封扣押;涉嫌生态环境损害的,三十日内启动“一案双查”初步核查并依法索赔;涉嫌行政拘留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函告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严禁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以检查为由要求企业停产规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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