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为统一贵州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定》(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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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重构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体系,以多因素综合裁量取代单一裁量方式,通过通用裁量表与专项裁量表并行的制度设计,统一全省裁量尺度。规定明确九类裁量因素、罚款计算公式及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规则,并配套三张附件裁量基准表,供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
裁量方式与计算规则
采用案件总分值制,将各裁量因素分值累加后依公式计算罚款金额。数值式罚则按“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法定最低)×案件总分值”计算,倍率式罚则按相应倍数公式计算;未规定最低数额或倍数的,分别以简易程序最高罚款数额或0为基准。案件总分值同时决定罚款以外处罚种类的适用:70%以上应当并处,30%至70%综合裁量,30%以下一般不处。
处罚情节的适用
不予处罚限于《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或当事人举证无主观过错的情形;逃避监管排放等主观恶意行为不得适用。从轻处罚减少额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的40%,减轻处罚减少额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赔偿金额分档限制从轻减轻幅度(不足1万元按10倍、1万至10万元按5倍、超过10万元按3倍)。从重处罚增加额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的20%,且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从重、从轻情节并存的,根据主要情节综合适用。
程序要求与裁量基准执行
执法人员应围绕裁量因素全面收集定量证据,无法调取的须在调查报告中注明;对涉及具体数量的证据不能确定准确数额的,按最低幅度裁量。裁量基准一般不得突破,个案适用明显不当的须经集体审议并附具理由。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裁量规则及基准适用情况,上级部门通过案卷评查、备案审查实施监督。附件裁量基准表涵盖监测、环评、排污许可、大气、水、土、固废、噪声、放射性、化学物质及通用裁量等十一类专项,并规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计算、违法次数追溯及对周边影响程度认定等术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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