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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3.1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1〕2号.pdf

2021年3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1〕2号。

本意见旨在规范江西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报批与实施,明确成片开发须符合法定规划、不占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并以保障公益性用地、维护农民权益为基本要求。文件同时设定了开发规模、公益性用地比例及不予批准情形等量化条件,为市县操作提供统一标尺。

方案编制主体与范围

县(市)方案由县(市)政府编制,市辖区由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编制,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由管委会或相关政府编制,赣江新区由管委会编制;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成片开发范围应相对集中完整,面积一般不低于150亩,可纳入城市规划用地、建成区及城郊插花地等,但须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编制程序与公众参与

市、县(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方案,可委托第三方承担具体工作。方案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方可申报,同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审查批准与论证要点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审查位置权属、规划符合性、程序履行、用地比例、节约集约及土壤污染情况;涉及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街区等特定区域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四至范围内不低于30%。

实施、调整与监管

方案批准后由市、县(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工作时序调整可调整年度计划,原则上一年一次,调整后须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工作制度,加强跟踪指导;对弄虚作假行为暂停该地方方案审批并追究责任。

附件: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判定标准

批而未供以县域实时批而未供率超过全省平均数1倍以上判定;闲置土地以县域实时闲置面积占全省比例超5%判定;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度分值分别低于全省平均值70%、80%判定;城市新区批而未用土地面积占本县域比例超60%判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1〕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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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1〕2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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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1〕2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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