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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5-长三角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pdf

2026年8月15日,上海市林业局、江苏省林业局、浙江省林业局、安徽省林业局为推进长三角林业领域行政执法一体化,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制定《长三角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沪林规〔2026〕1号。

本规定统一长三角沪苏浙皖四地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多因素综合裁量模式,通过设定专用裁量基准表和分值测算方式,规范罚款、责令补种树木等处罚决定的形成过程。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各类情形及具体幅度,并允许设区的市结合实际调整适用,旨在推进区域执法一体化。

裁量模式与基准表

处罚裁量采用多因素综合裁量模式,裁量因素包括违法行为后果、实施区域和手段、违法次数、改正及配合情况、主观过错等。对执法实践中常见的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非法猎捕和交易陆生野生动物等9类违法行为,设定专用裁量基准表,载明各裁量因素阶次及分值,作为罚款测算依据。

处罚情节认定与幅度

不予处罚适用轻微违法行为清单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减轻处罚限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受胁迫、揭发刑事违法等情形,减轻幅度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额以下50%,有3种以上情形的不超过80%。从轻、从重处罚分别列明具体情形,适用时通过裁量基准测算,最终罚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额或高于法定最高额。

罚款计算与补种树木

罚款金额按公式“裁量起点+(法定最高处罚数值-法定最低处罚数值)×案件总分值”计算,无减轻情形时计算为0元的按法定最低额执行。责令补种树木以被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总价值为基准计算株数,补种倍数不得低于法律下限且不得超过上限。罚款金额舍去小数第三位及以后部分,补种株数向下取整。

裁量程序与调整适用

执法机关按选择基准表、判定减轻处罚、测算分值、提出处罚建议、作出处罚决定的步骤实施裁量。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适用裁量基准表并公开调整规则;个案裁量违反基本原则或客观情况变化的,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后可调整适用。本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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