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5日,上海市林业局、江苏省林业局、浙江省林业局、安徽省林业局为推进长三角林业领域行政执法一体化,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制定《长三角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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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5-长三角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pdf
本规定统一长三角区域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覆盖沪苏浙皖四地林业执法机关及承接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部门。核心抓手是“多因素综合裁量模式”加专用裁量基准表,对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及罚款计算作出量化规定,实现同类案件处罚标准区域统一。
裁量模式与基准
采用多因素综合裁量模式,裁量因素涵盖违法后果、实施区域与手段、违法次数、改正与配合情况、主观过错等。对经常实施的罚则设定专用裁量基准表,按阶次分值与计算规则量化为具体罚款金额,并统一补种树木的折算方法。长三角各地已发布基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处罚情节的量化适用
明确不予处罚适用轻微违法清单及法定情形;减轻处罚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裁量,幅度不超过50%,有3种以上情形的可放宽至80%;从轻、从重处罚则通过裁量基准叠加单项分值,并分别以法定最低、最高罚款数额为限。一并列举了各类情节对应的具体情形。
裁量实施与调整
裁量按“选表—判定减轻—测分—建议—决定”五步推进,分值低于0按0计,罚款以“元”、补种以“株”为单位向下取整。设区的市可依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适用基准表,但需公开并保持同种行为标准统一;个案裁量偏离基本原则的,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后可调整适用。本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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