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0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济自然规划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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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依据《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第十五条授权制定,为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补偿提供统一的计价规则。文件确立了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与综合测算收回补偿两种基本方式,并对其适用范围、计算公式、特殊情形处理及奖励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是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和征收补偿工作的直接操作依据。
补偿方式与适用范围
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适用于除工业、仓储用地之外的全部用途土地,以及规划继续作为工业、仓储(含M0和标准厂房)用途、规划为特定二级类用途(详见附件)及弹性年期未届满的工业仓储用地。综合测算收回补偿仅适用于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边界东至孙耿街道东行政界线、崔寨街道北行政界线及历城区东行政界线,南至绕城高速南环线,西至中心城区规划线西边界,北至徒骇河。市区建制镇(街道)范围不适用综合测算方式。
补偿价格计算规则
出让土地按原用途评估价格加建(构)筑物重置成新价格,或直接采用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划拨土地按土地原用途价格×60%加建(构)筑物重置成新价格,或房地产综合价减去土地原用途价×40%。综合测算方式按基准地价区片分级计算:Ⅰ、Ⅱ级区片按商服与住宅基准地价均值×25%加补,封顶42%;Ⅲ、Ⅳ级加补30%、封顶49%;Ⅴ至Ⅶ级加补33%、封顶53%。覆盖两个以上地价等级时按较高等级执行。
特殊情形与奖励标准
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线性工程超规划范围收回、区政府独立运作项目等补偿由所在区政府研究确定;开发园区内工业仓储用地补偿标准由园区另行制定,享受过优惠政策的由区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综合开发片区可依片区统一价格补偿,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需先核定用地性质再评估。闲置土地按闲置处置政策办理,批而未供、未供即用土地不适用本标准。
按期移交土地的,按补偿总价分段累进奖励:100万元以下部分8%,100万至1000万元部分6%,1000万至5000万元部分4%,5000万至1亿元部分1%,1亿元以上部分0.5%,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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