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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12.10-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9〕61号.pdf

2019年12月1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深入推进济南市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工作,进一步提升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水平,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9〕61号。

本意见确立济南市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的认定标准、开发模式与激励约束机制。文件将低效用地界定为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排除闲置土地与历史遗留问题地块,并明确政府收储、原使用权人改造、市场主体改造三条路径及相应的供地方式、出让金补缴与收益分配规则,同时建立调查建库、专项规划、指标挂钩等推进机制。

认定范围与排除情形

城镇低效建设用地由各区县政府委托专业机构综合效益评估后认定,涵盖六类:不符合产业、安全、环保、能耗要求的产业用地;亩均效益评价认定为低效的产业用地;不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强度低、不符合规划功能定位的存量建设用地;已建成但利用不充分或闲置的公共建筑用地;区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低效存量用地。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不纳入再开发范围。

三种开发模式与供地规则

政府收储改造适用于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或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土地,以及出让合同约定应由政府收回的土地,由政府收回后依法供地并给予合理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鼓励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方式实施,成片改造范围内原使用权人可优先收购归宗,除开发为商品住宅外可协议出让。市场主体改造允许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开发,经批准可归宗并按协议出让方式补缴地价后办理新登记。以原使用权人或市场主体模式改造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须无偿提供项目总建筑面积10%或用地总面积15%用于政府公益设施,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

激励措施与收益分配

文件设置九项鼓励政策,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减半收取土地出让金、兼容公共服务设施不计收出让金;原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再增缴出让金;工业用地可转为标准厂房或新型产业发展用地;异地搬迁工业项目可协议出让安置同用途土地;利用存量房屋兴办新业态可享受5年过渡期政策;3亩以下零星建设用地经批准可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补缴按现用地条件与原用地条件价格差额计算。收益分配设置递减机制:2020年底前签订合同的,出让金总额60%分配给区县政府;2021年底前签订合同的分配50%;此后分配30%,该项收入统筹用于辖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推进机制与组织实施

各区县政府须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初步成果基础上开展低效用地补充调查,以镇街为单元建立数据库,经综合效益评估后建立低效建设用地项目库并动态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项目实施主体据此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各区县再开发推进情况与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挂钩,推进慢的区县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组织实施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服务、以区为主、属地负责”,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资、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审批与监管事项。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9〕6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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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9〕6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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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9〕61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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