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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11.17-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鲁自然资发〔2020〕10号.pdf

2020年11月17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鲁自然资发〔2020〕10号。

本细则是山东省落实国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政策的具体操作文件,核心解决农村宅基地审批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之间的衔接问题。文件以部门职责划分、用地标准管控、指标单列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四条主线展开,将“一户一宅”、节约集约用地等原则转化为可执行的审批流程,并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与监管追责规则。

部门职责与审批权限划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在县乡规划中预留宅基地用地空间;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及违法查处,并承担农村宅基地现状与需求统计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权限上,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乡镇政府批准、县级备案;占用农用地的需经县级政府同意,由设区市政府审批或依法委托县级政府审批。

用地标准与规划管控

农村居民点分为村庄和农村新型社区两类,新建及整体改造项目须执行《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中的人均建设用地、户均宅基地、容积率等指标。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及零星分散的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凡选址不符合规划、“一户一宅”不达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未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一律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指标单列与耕地占补平衡

国家原则上每年单列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当年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求通报自然资源部门,两级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省级审查。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由县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得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内无法落实的可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调剂解决。批准用地后10日内须报备自然资源部审批备案监管系统,未及时报备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鲁自然资发〔2020〕10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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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鲁自然资发〔2020〕10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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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鲁自然资发〔2020〕10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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