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1日,太原市农业农村局为规范乡村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与长效管护全流程,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管护到位、制度完备的管护机制,切实发挥建设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印发《乡村建设项目管护指导意见(试行)》并农发〔2026〕23号。
PDF文档信息
Vip.1
名称:2026.08.11-太原市农业农村局《乡村建设项目管护指导意见(试行)》并农发〔2026〕23 号.pdf
本意见针对使用省、市“千万工程”相关资金建设的乡村项目,确立从建设管理、资产移交到长效管护的全流程规则。核心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管护机制,按“建管一体”原则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并把到户资产与集体资产分开管理、分类管护,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适用资金与项目范围
省级“千万工程”指导性任务资金、省级学用“千万工程”经验成效明显市县激励奖补资金、市级“千万工程”奖补资金等市级资金建设的项目,须参照本意见执行,范围包括精品示范村、提档升级村开展的建设项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使用其他各级相关资金建设的项目,可自行决定是否参照。
移交、确权与分级管护
项目须在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后及时移交。验收合格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交付受益对象;移交村集体的资产须办理财务入账,能办产权证的督促办理,不能办的以合同或协议明确产权归属。管护实行县级指导、乡镇统筹、村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分级责任体系。到户资产单独建账、由受益户管护;非到户资产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纳入集体资产台账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由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定期盘点。
经营、收益与资产处置约束
非经营性资产重在日常维护和消除隐患,县级财政鼓励将管护资金列入预算,采购管护服务须遵守政府采购法规,不得设置排斥性条款。经营性资产的经营者和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发包、出租或合作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进行。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归集体所有,按章程分配,优先用于资产长效管护和村小型公益性事业。资产处置从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或随意转让,确需处置的分别按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人为损毁须追究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本意见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 1 页
第 2 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6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