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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1.01-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黔自然资发〔2021〕1号.pdf

2021年1月1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贵州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黔自然资发〔2021〕1号。

本办法规范贵州省内违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明确鉴定主体、受理门槛、破坏认定标准和办理程序,为移送追究破坏耕地刑事责任提供技术结论依据。鉴定实行省、市两级分工,县级案件及司法具函案件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结论。

鉴定管辖与受理门槛

省自然资源厅及其派出机构立案查处的案件由省厅出具鉴定结论;市州立案、县级立案以及公安、检察、法院具函要求的鉴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申请鉴定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违法占用耕地用于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非农建设;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达到10亩以上。

严重破坏的认定情形

三类情形认定为严重破坏耕地:在耕地上修建建筑物或设施致使耕地硬化;取土、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造成耕作层破坏、丧失种植条件;其他严重破坏情形。涉及耕作层破坏与种植条件丧失的认定,须邀请农业、土壤、环保等领域专家参加。

鉴定程序与报告要求

程序依次为委托、申请、受理审查、出具结论。鉴定申请单位委托具备省内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事业单位编制鉴定报告,鉴定单位组织集体会审,会审人员须达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报告须载明地块位置、四至、类别、勘测数据、测绘成果、现状照片(远景1张、近景3张并注明日期)等,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会审通过前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恢复耕地原状且经书面确认的,鉴定结论中须注明恢复情况。

组织保障与衔接

省厅设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由分管执法工作的厅领导任主任,执法监督处牵头,法规、耕地保护、空间规划、调查监测、测绘等处室为成员单位。市州可制定实施细则。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耕地破坏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2015年发布的旧办法同时废止。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黔自然资发〔2021〕1号第1页
第 1 页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黔自然资发〔2021〕1号第2页
第 2 页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黔自然资发〔2021〕1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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