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0日,黑龙江省水利厅为健全农村供水从水源到水龙头全链条水质保障体系,规范水质检测、信息管理、应急处置及水源地与水厂管理工作,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压实农村供水水质安全主体责任,筑牢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基础,助力全面乡村振兴,制定《黑龙江省农村供水水质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PDF文档信息
免费
本指导意见围绕农村供水从水源到龙头的全过程,锁定检测、应急与信息管理三大薄弱环节,以三级监测体系和刚性检测标准为主要抓手,试图把水质安全管理从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逐项落地的规程。
三级监测体系与经费保障的分级逻辑
本意见确立“供水单位自检、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巡检、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监督监测”的三级水质检测监测体系,并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能力建设与运行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这一架构的核心在于,水质安全责任被逐级分解:县级以上政府承担辖区内主体责任,水利部门负责水质监管与组织巡检,疾控部门执行卫生监督监测,生态环境部门统管水源地污染防治,发改和财政分工保障项目审批与资金。
供水单位的硬性检测框架
供水单位是水质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本意见相关条款给出了一套刚性约束。日供水量 1000 吨以上或供水人口 1 万人以上的工程,必须设立水质化验室并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小型工程,须委托第三方检测。检测指标覆盖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高锰酸盐指数,以及砷、氟化物、硝酸盐、铁、锰等特殊指标。采样口明确到水源水取水主管道、出厂水配水干管和末梢水用水户水龙头三个固定部位。
应急准备的链条式响应规则
应急预案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三个层面分级制定,彼此形成衔接而非替代关系。供水单位一旦因污染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须立即启动自身应急方案,同时向生态环境、疾控和水利部门报告并通知用户。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随即启动各自预案,相关部门适时启动农村供水应急处置预案,最终由有关政府视情启动饮用水水质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构成递进式响应链条。
信息管理的留痕与口径控制
水质检测的原始记录、样品流转单、仪器数据、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须统一编号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供水单位按季度将检测数据与报告报送县水务局和疾控部门备案,委托检测的须附 CMA 报告。水质信息的对外发布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口径统一执行,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检测结论或数据,这种集中化口径设定意在防止信息发布失序引发信任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