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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9.28-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财规〔2021〕7号.pdf

2021年9月28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财规〔2021〕7号。

本细则围绕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在河北的落地管理,明确了资金分配、支出范围及省市县三级分工,核心抓手是项目法竞争立项与因素法公式化分配并行的双轨机制。

资金属性与支出边界

保护修复资金是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专项用于省内生态安全重要、受益面广的重点海域、海岛、海岸带保护修复。支出聚焦四类:海域海岛岸线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与减灾功能提升、直排海污染源及海岛海域污水垃圾治理、监测监管与预警观测等能力建设,以及海洋生态补偿。同时划出六条红线,涉及市县事权项目、不符合用海用岛岸线管控要求的项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未整改项目、已获其他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技术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均不得申报使用。

双层分配机制

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两套机制分别下达。项目法项下,资金跟随国家竞争性评审结果走——市县需以提升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和整体质量为目标,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与分年预算,经省级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实施中确需调整方案的,须坚持绩效目标不降低并由省市逐级审核报备。因素法项下,省自然资源厅按工作任务量、项目准备情况、预算执行率、财政困难程度四因素分别赋予70%、10%、10%、10%权重,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调偏,省财政厅审核后直接下达年度资金。

三级职责与全流程管控

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分别把控资金审核与项目技术把关两条主线: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建议审核、预算下达和绩效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规划编制、项目审核入库、全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市县两级则承担从项目储备、实施方案编制、资金使用方案提交到绩效自评的全部执行职责,并对项目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执行约束与实施期限

市县须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定实施项目,未设绩效目标或目标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入库,从源头防止“资金等项目”。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年度终了时须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与自评表报送省级,省级将绩效自评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资金须专款专用,截留、挤占和挪用将被追责。本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财规〔2021〕7号第1页
第 1 页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财规〔2021〕7号第2页
第 2 页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财规〔2021〕7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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