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7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更好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起草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的通知(代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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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0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的通知(代拟稿).doc
本通知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相关决定,通过在五华区等部分县(市、区)开展用地审批权试点,优化土地审批流程,提升用地保障效率。通知明确在省级法定审批权限内,授权昆明市及除昆明外的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特定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委托部分州(市)人民政府批准46个县(市、区)的征地事项。同时,强化全流程监管机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对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各州(市)制定实施方案并加强属地监管,确保审批依法依规、规范高效。通知还明确了责任归属、信息共享、成果备案、批后监管等具体要求,并设定试点期限为1年,后续将开展评估以完善制度设计。
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
本通知授权昆明市及非昆明州(市)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或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用地效率。
土地征收审批权委托实施
通知委托46个县(市、区)所在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审批,扩大地方自主权,推动土地资源高效利用。
该通知通过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有效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土地审批流程,提升地方政府用地保障能力,有助于加快项目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确保审批权下放后仍能依法依规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试点政策的实施将为全省乃至全国探索更高效的土地管理制度提供实践经验,推动土地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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