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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1.09-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落实安全生产“八抓 20 条”创新措施督查激励实施办法》鲁安办发〔2022〕31号.pdf

2022年11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落实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督查激励实施办法》鲁安办发〔2022〕31号。

本办法旨在通过督查激励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八抓 20 条”创新措施,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文件明确督查激励对象为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从落实措施、防范事故、细化方案、强化监管、宣传培训、典型选树等方面设定具体条件,并规定了评选流程与资金使用要求。同时,对未实现事故“双下降”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地区设置负面清单,确保激励机制公平有效。

落实“八抓 20 条”创新措施的具体要求

本办法强调将“八抓 20 条”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抓手,要求地方政府定期学习、研究并检查落实情况,制定细化方案并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到位。

安全生产督查激励的评选与资金管理

文件明确了年度激励名额和资金总额,规定激励资金用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预防工作,要求受激励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杜绝截留挪用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落实安全生产“八抓 20 条”创新措施督查激励实施办法》鲁安办发〔2022〕3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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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落实安全生产“八抓 20 条”创新措施督查激励实施办法》鲁安办发〔2022〕3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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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落实安全生产“八抓 20 条”创新措施督查激励实施办法》鲁安办发〔2022〕31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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