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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07-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6〕3号.pdf

2026年7月7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6〕3号。

本通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耕地开垦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作出调整和规范。本通知明确了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且无法自行补充同等数量质量耕地的单位,应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并同步规定了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免收费用。收费实行与耕地质量等级挂钩的差别化政策,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执行两倍标准,且涉及不同等级或类型耕地时分别计算加总。本通知还区分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确定了不同的缴费义务人,规范了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具体程序,要求缴费义务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一次性足额缴纳。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差别化征收标准与缴费主体

本通知建立了与耕地质量等级挂钩的差别化收费政策,明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收费标准按对应标准的两倍执行。在缴费义务人的界定上,区分了两种情形:城市(镇)和乡村批次用地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费用纳入土地出让底价或建设成本;单独选址项目则由建设单位缴纳并纳入工程成本。

征收程序与资金管理

征收工作由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需向缴费义务人出具缴纳通知单和财政非税收入票据,载明占用耕地的面积、类型、标准及金额等关键信息。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6〕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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