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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10-云南省《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技术规范》DB53/T 1468-2026.pdf

云南省《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技术规范》DB53/T1468-2026,自2026年10月1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黑臭水体的排查、治理、效果评估和长效管护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云南省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和效果评估工作。

本规范立足云南省农村实际,系统规定了农村黑臭水体的排查、治理、效果评估与长效管护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范强调“问题在水里,根源在岸上”的系统治理思路,遵循控源截污、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建管并重的原则,构建了从水体排查识别、污染成因分析到分类施策治理的完整技术路线。治理环节聚焦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种植源污染及企业污染等外源管控,同步推进底泥清淤与原位修复等内源治理,并辅以水系连通和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水体自净能力。治理完成后,本规范要求通过感官判定、水质监测、污染源管控核查及村民满意度调查开展效果评估,同时建立巡查保洁、设施管护和水质跟踪监测等长效机制,确保水体长制久清。

排查判定与成因分析

本规范明确了农村黑臭水体的排查范围与判定标准,以自然村为基准向外延伸500至1000米,覆盖河流、湖库、坑塘、沟渠等各类水体,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平方米。判定程序依次采用感官判断、公众评议和水质监测三步法,并明确了因自然因素导致透明度单项超标、作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水体等特殊情形不予判定为黑臭。通过系统开展水文水质与内外源污染调查,识别生活污水直排、垃圾倾倒、畜禽粪污消纳不足、底泥污染物释放等关键致黑致臭成因,为精准治理提供依据。

控源截污与外源管控

本规范针对各类外源污染提出分类治理要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调因地制宜选择纳管、集中或分散处理模式,鼓励房前屋后小菜园、小果园等尾水资源化利用,并明确了不同回用途径的水质标准。农村生活垃圾严禁向水体倾倒,应定期清理水面漂浮垃圾与沿岸废弃物,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分类处理。畜禽养殖须强化粪污全链条防控与种养循环利用,种植源污染则通过化肥减量、秸秆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回收及农田退水生态拦截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同时加强涉水工业企业排污口监管与持证排污管理。

内源治理与生态修复

在消除外源污染的基础上,本规范对淤积严重或仍存黑臭的水体实施底泥清淤,要求开展清淤前调查、合理选择施工方式并规范淤泥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存在重金属超标风险的底泥须安全处置。对污染较轻或不具备清淤条件的水体,可审慎采用微生物原位修复技术。生态修复方面,通过生态护岸与植被缓冲带截留径流污染物,灵活运用生态沟渠、生态塘、人工湿地、生态浮床及水体增氧等措施净化水质,水系连通应在不冲污、不随意改变水体自然形态的前提下适度恢复水动力。

该规范是云南省首部专门针对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的地方技术标准,填补了省内该领域系统性技术文件的空白,为全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提供了科学统一的技术遵循。该规范将国家层面政策指南与云南高原湖泊流域、坝区山区并存的地理气候特征及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深度融合,细化了从排查到长效管护的全链条操作要求,显著增强了基层落地实施的可操作性。在技术路径上,该规范突出资源化、生态化导向,优先推行低成本、易维护的治理措施,契合农村地区技术经济承受能力,有助于实现治理成效与资金投入的长期平衡。同时,该规范将村民满意度作为效果评估的硬性指标,并倡导将管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推动了政府主导与村民参与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农村水环境治理格局,对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巩固提升水体治理成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云南省《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技术规范》DB53/T 1468-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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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技术规范》DB53/T 1468-202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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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技术规范》DB53/T 1468-2026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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