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第2部分:使用》DB5331/T66.2-2024,自2024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自用、对外使用、重大事项审批、使用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流程、申请及批复模板、出借协议书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州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不包括对外投资。
本规范围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系统规定了自用与对外使用两大核心场景的操作流程与管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德宏州州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涵盖管理职责划分、资产台账与卡片建立、条码管理、定期清查盘点、出租出借条件与审批权限、使用收益上缴以及重大事项审批等关键环节。在自用管理方面,本规范要求单位建立动态资产台账,做到“一物一卡、每物有码”,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在对外使用方面,本规范明确了闲置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招租和市场化定价原则,出借仅限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且期限从严控制,同时对州级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分别设定了差异化的审批层级与权限,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规范对资产自用管理提出了全链条规范,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建立涵盖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管等环节的内部控制机制。单位须按附录格式建立资产台账并及时登记变动信息,符合预算一体化条件的资产应生成资产卡片并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同时,所有国有资产应粘贴条码实现“每物有码”,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清查盘点,盘盈资产按规定入账,盘亏资产须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本规范将对外使用细分为出租和出借两类。出租须以单位正常运行为前提,闲置资产可通过询价、评估后公开招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出借仅限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审批权限方面,州级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执行不同标准:行政单位出租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及原值50万元以上资产须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事业单位则按面积、期限及资产类型划分由本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分级审批。
本规范明确规定资产出租出借收益在扣除税金、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须及时足额上缴本级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本规范以流程图形式固化了资产出租出借的完整办理程序,并提供了申请函、批复函及出借协议等标准化模板,确保各环节有据可依、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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