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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21-《玻璃幕墙光热性能》(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7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的一般要求、分级及性能要求、检验、反射光评价和报告。本文件适用于玻璃幕墙光热性能的检验与评价。

本规范规定了玻璃幕墙与太阳辐射相关的光热性能要求、检验方法、反射光评价及报告编制等内容。本规范明确了幕墙玻璃应提供的各项光热参数,包括可见光反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太阳红外热能总透射比及光热比等,并针对不同应用场景提出了差异化的指标要求。在反射光控制方面,本规范对敏感建筑窗台面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反射光影响设定了具体的时空限值,并对聚光风险、眩光判定等新增了评价方法。相较于上一版,本规范删除了光热性能分级,更新了幕墙玻璃性能参数,并系统补充了反射光分析的计算参数、报告模板及视网膜辐照度眩光判定等附录内容,构建了更为完整的检测与评价体系。

性能要求与限值

本规范对玻璃幕墙的光热性能提出了明确的量化指标。幕墙玻璃的可见反射光比不应大于0.30,在道路两侧特定高度范围内应采用反射光比不大于0.16的低反玻璃。有聚光风险的幕墙不宜使用太阳光直接反射比大于0.30的玻璃。此外,对有颜色辨别要求的场所,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80,同一玻璃产品的反射色差不应大于3个CIELAB色差单位,幕墙材料镜面光泽度不宜大于200GU。

反射光影响评价

本规范新增了反射光评价专章,系统规定了分析范围、敏感对象识别及计算方法。分析范围依据幕墙高度外延确定,敏感对象涵盖居住建筑、医院、学校及主要道路等。评价需对24个典型分析日进行逐日计算,判定反射光对敏感建筑窗台面的连续滞留时间是否超过30分钟,以及是否对机动车驾驶员形成连续反射光干扰。分析时应考虑既有幕墙反射光的叠加影响,并可采用视网膜辐照度进行眩光辅助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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