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第10部分:地热矿泉水矿山》GB/T48132.10-2026,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矿区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目前可利用的水热型地热资源、天然矿泉水的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
本文件是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的第10部分,针对水热型地热资源与天然矿泉水两类矿山,规定其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覆盖资源开采、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矿区环境六个方面,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地热部分以回灌率、地热能利用率为核心指标,矿泉水部分以利用率和水质安全为主线,标准引用DZ/T 0462.15确定“三率”底线。
地热井、矿泉水井须按方案建设,新开钻井宜用变频泵、电动钻机及环保型钻井液,固井采用环保防腐蚀套管。年度开采量不得超过设计年度最大允许开采量,须建立水位、水量、水温及回灌量日常监测台账。地热流体回灌率应达DZ/T 0462.15一般指标及以上,回灌须至原热储层,热能利用后的尾水及未污染原水可回灌,其他水源须经论证不破坏地热资源评价属性方可回灌。
地热供热宜梯级提取,理疗天然矿泉水资源宜先供热后理疗;地热流体化学组分满足综合利用建议指标的,宜开展工业提炼评估。矿泉水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须符合QB/T 4069,供热管道保温层外表面温度不高于50℃,厂界噪声符合GB 12348。地热废水排入地表水体造成水温变化的,须符合GB 3838限值。
对报废、关闭或暂停使用的地热井、矿泉水井应及时有效封堵,修复调查与监测评价按GB/T 43935执行。对因地热开采可能产生地面沉降的区域须开展监测,发现水位、水量、水温、水质变化较大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超采。
饮用天然矿泉水开采企业每年须按GB 8537对水源水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进行评价并形成报告;水源地须设Ⅰ、Ⅱ、Ⅲ级卫生防护区。生产厂房与设备应符合GB 14881、GB 19304,涉水产品须取得相应卫生许可。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