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2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11部门为进一步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支持存量资产盘活利用,联合制定了《关于盘活存量资产解决历史遗留项目规划土地及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意见(2026版)》津规资利用发〔202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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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本意见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及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部署,聚焦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的规划、土地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为符合条件的存量建筑提供系统化的手续完善路径。本意见适用于经认定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低效用地或市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专班认定的存量资产中,于2024年7月22日前已建成且经属地区政府论证可盘活保留的商业、办公、工业、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存量建筑。通过规范申请、论证、处罚、供地、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及登记等全流程环节,本意见建立起一套多部门协同、闭环管理的工作机制,旨在破解存量资产因历史审批缺失或不完备而无法有效利用的瓶颈,为存量资源的合规盘活和再投资扫清制度障碍。
全流程闭环处理机制
本意见明确了从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到最终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完整操作链条。项目单位需向区盘活存量工作牵头单位提交包含权属文件、建筑质量鉴定、安全评估及盘活可行性分析等核心材料。随后,区级部门牵头组织规划资源、发改、住建、生态、应急等十余个部门进行综合论证,重点审查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建筑安全、产业方向及环保要求,经论证通过后由区政府出具建筑物保留意见函,以此作为后续各环节推进的基础依据。
分类化解违法与用地难题
针对存量建筑普遍存在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历史问题,本意见设计差异化的处置路径。对尚未处罚的违法建设,根据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可采取不予罚款、批评教育或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用地行为,则按照退还、没收或拆除等情形依法处置,并明确罚款缴纳及后续监管责任。在用地手续办理上,根据项目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灵活采用划拨、协议出让、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使用或入市等方式,并允许将区政府保留论证意见替代立项文件,显著降低了供地环节的行政门槛。
创新替代性审批证明
本意见以规划核实意见函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意见函替代传统证照,解决了历史项目因建成时间较早或审批程序缺失而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要件的难题。区规划资源部门依据保留意见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函,直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规划审批替代要件;不具备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由区住建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函,认可其满足安全消防要求,作为登记所需的竣工合格证明材料。两项创新性函件均为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提供了有效凭据。
影响意义
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天津市在化解存量资产历史遗留问题、释放闲置资源价值方面形成了规范性、可操作的政策框架。该文通过建立多部门联合论证和“一事一议”的灵活机制,为长期因手续不全而沉淀的存量建筑打开了合规利用的通道,有助于将沉睡资产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直接服务于扩大有效投资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在制度创新层面,该意见以规划核实意见函和竣工验收意见函替代法定证照的做法,实质上是基于安全底线和现实可行性对传统审批程序的一次合理突破,为全国同类城市处理历史遗留项目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同时,该文严守安全底线,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评估和周边安全论证作为前置要件,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台账式跟踪评估,体现了在盘活存量和防范风险之间寻求平衡的治理思路。该意见亦为跨区复杂项目的“一事一议”搭设了协同框架,为市级层面统筹解决跨区域历史遗留问题预留了政策接口,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推动存量资产盘活工作走向纵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