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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1.16-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pdf

2023年1月16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为规范行使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定了《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川林规发〔2023〕1号。

内容简述

本实施办法与裁量标准系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为规范全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通知明确,自2023年2月15日起,全省各级林草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须严格遵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系统确立了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先行、程序正当、综合裁量六项基本原则,对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作出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重大处罚决定须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要求,力求从制度层面统一裁量尺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规则

本实施办法围绕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构建了六项基本原则作为根本遵循。其中,处罚法定原则强调在法定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决定,并遵循“从旧兼从轻”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过罚相当原则要求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匹配;公平公正原则规定对同类违法行为应保持处罚基准基本一致;教育先行原则突出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则分别从程序保障和全面考量维度对裁量行为加以约束。

细化裁量情形与重大处罚的程序控制

本实施办法具体列举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例如,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中违反应对措施的行为,则依法快速、从重处罚。同时,本办法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设置了严格的程序门槛,要求作出减轻或免除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决定前须经法制审核,并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确保裁量权不被滥用。

影响意义

该实施办法与裁量标准的出台,标志着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关键一步。一方面,该文件将散见于《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的抽象原则,细化为可操作、可量化的具体标准,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有助于破解“同案不同罚”“畸轻畸重”等执法不公问题,提升林草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另一方面,该文件通过严格限定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及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并设置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备案监督等程序性约束,在赋予执法机关必要裁量空间的同时,有效压缩了随意裁量的空间,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制度保障意义。此外,该文件的实施将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引导违法主体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实现法律效果与生态效益的统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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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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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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