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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1.2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pdf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修订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作为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配套文件,系统梳理了农业综合执法领域十八个业务板块的裁量尺度,覆盖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蚕种、植物检疫、植物新品种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生物安全、农业机械、畜牧、乳品质量安全、饲料、兽药、动物卫生监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生猪屠宰以及土壤与粮食安全等关键监管环节。本基准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将每一项处罚条款细化为违法程度、裁量情节与具体处罚幅度三要素,形成阶梯式裁量标准,为执法人员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确保同类案件裁量结果基本一致,着力解决“同案异罚”“畸轻畸重”等执法不统一问题。

以阶梯化裁量实现精准执法

本基准将各类违法情形按“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层级划分,每种情形均匹配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区间。例如在种子领域,针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经营等行为,分别依据货值金额、造成损失程度等客观指标设定从轻到重的处罚梯度;在农药领域,对无证经营、经营假劣农药等行为同样建立了递进式裁量规则,使处罚力度与违法严重程度成正比,从制度层面压缩了裁量随意性的空间,保障了过罚相当原则的落地。

全面覆盖农业执法各重点领域

本基准涵盖的十八个子项,几乎囊括了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处罚职权的全部主要内容。从种植业投入品如种子、农药、肥料,到养殖业监管如兽药、饲料、畜牧、生猪屠宰,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生物安全等公共安全领域,均制定了详尽的裁量基准。这种系统性的制度设计,使得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行使处罚权时有了统一尺度,无论身处粤东西北或珠三角的执法人员,均可依据同一套标准作出处理决定,有力推动了农业执法规范化、标准化的整体进程。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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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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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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