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采掘(剥)施工队伍的意见》矿安〔202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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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2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采掘(剥)施工队伍的意见》矿安〔2026〕78号.pdf
本意见旨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系统规范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采掘(剥)施工队伍管理。本意见以2027年5月1日和2028年5月1日为时间节点,分别要求非煤地下生产矿山和非煤露天生产矿山完成自建队伍或整体托管,着力解决外包工程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突出问题。通过明确自建队伍的四种实现路径和整体托管的准入条件与责任划分,本意见致力于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大幅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显著提高,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增强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自建队伍的四类实施路径
本意见提供了自建队伍的四种具体形式供矿山企业选择。其一为自行招聘或内部转岗组建施工队伍,鼓励变招工为招生,并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后方可上岗。其二为整建制接收现有施工单位人员,须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全面纳入矿山管理体系,明确禁止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其三为与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共同出资组建由矿山控股的法人公司,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与制度体系。其四为使用同属一家上级公司的专业化施工队伍,由上级公司统一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制度机制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整体托管的规范要求与安全责任
本意见对整体托管作出严格界定,明确其指承托方对矿山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生产运行实施全面统一管理。托管须以独立生产系统为最小单元,覆盖所有生产系统和相关设备设施。承托方须具备法人资格且原则上为大型非煤矿山企业或具备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灾害严重矿山还需具备相应治理经验。双方须在合同中明确各自责任,委托方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保障安全投入,承托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不得分包转包,其上级企业亦须实施统一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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