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4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保障招标评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本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并提高投资效益。本办法系统性地明确了招标、评标、定标及监督管理的全流程规则,适用于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在招标环节,本规定强化了招标人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并对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公布与澄清程序作出详细要求。在评标环节,本规定确立了综合评估法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情形,并详细规定了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等步骤,界定了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具体标准及否决投标的各种情形。此外,本规定还对中标候选人推荐、定标权责、合同签订及中标后人员更换等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规定从招标方式选择、招标文件编制到投标担保、澄清修改等环节设定了具体规则,特别强调招标人应建立文件合规审查机制,并对最高投标限价的公布时间、内容及疑义处理作出刚性约束,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与透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自主权,亦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本规定明确了两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边界:最高投标限价在1000万元以内、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且工期一年以下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则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前者侧重对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及资信的定性合格性评审,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后者则将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及资信量化赋权,按综合得分择优推荐。
本规定列出了多达十五种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涵盖资格条件不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冲突、未响应实质性要求、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限价等。同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可要求投标人对含义不明确或存在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将被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