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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9.09-湖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及不予处罚清单(试行).pdf

2025年9月9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湖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及不予处罚清单(试行)》鄂自然资规〔2025〕3号。

本通知及附件所构成的一整套规范,旨在全省自然资源执法领域统一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本实施办法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为核心依据,明确了不予处罚的适用原则、认定标准、办案程序、教育引导及监督机制,并配套印发不予处罚清单,为基层执法提供了可操作、可追溯的裁量指引。整体框架遵循依法、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要求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改正成效评估、法制审核及集体审议中严格把关,确保在守住资源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主体给予容错空间,从而达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的双重目标。

制度定位与适用边界

本实施办法将不予处罚严格限定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以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两类法定情形,并强调清单所列情形仅为参照,未列明情形仍可经集体讨论依法不予处罚,防止机械执法。同时明确,涉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等专门性问题,必须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验收,确保违法状态真正消除。

程序规范与文书要求

本实施办法对不予处罚决定的全流程作出细致规定,涵盖调查取证中应提出具体理由与证据、法制审核与案件会审、负责人批准等关键环节,并附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模版,要求在文书中载明违法事实、整改事实及不予处罚依据,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书面批评教育,实现“免罚不免责”。此外,执法全过程记录与决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强化了程序透明度和执法规范性。

湖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及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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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及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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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及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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