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巡检与维护技术规范》DB62/T5230-2026,自2026年08月0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巡检、维护与处置、工作记录与档案的技术要求,描述了过程记录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巡检与维护工作。
本规范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巡检与维护的全流程技术要求,适用于甘肃省内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保障工作。本规范以程序规范、分级分类、质量可控为总体原则,建立了从定期巡检、状态判定、分类维护到最终处置的完整技术链条。巡检环节明确了井口设施、井管结构、水位井深、透水性、标识及周边环境等关键检查项目及其操作方法与判定指标,并根据检查结果将监测井划分为功能正常井、可恢复监测井和不可恢复监测井三类。维护与处置环节针对不同状态监测井分别给出了维护性洗井、清淤修复、井管复位及报废重建等具体操作要求,同时规范了工作记录与档案管理的标准化格式,确保全流程可追溯。
本规范要求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监测井每年至少巡检一次,备用监测井每两年至少巡检一次,遭遇突发事件时须立即巡检。巡检过程中,通过目视检查与工具测量相结合的方式,逐一核验井口保护装置、井台、井管外观与倾斜度、水位埋深与井深、过滤管淤积情况以及标识和周边环境状况,并对透水性进行定期试验。根据巡检结果,将监测井判定为功能正常、可恢复或不可恢复三类,其中井管主体结构完好仅存在局部堵塞或轻微变形、过滤管淤堵比例在5%至30%之间的列为可恢复井。
针对功能正常井,本规范要求开展低扰动维护性洗井,待出水参数稳定或出水量达到井筒内净水体高度体积的5倍以上时方可结束。针对可恢复监测井,明确了对井口装置、标识、井管及周边环境的修复方法,包括清淤至淤堵比例低于5%、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洗井,以及对局部变形渗漏井管实施内衬修补并控制内径变化率在5%以内。不可恢复监测井则依据监管需求,分别实施报废处置或就近重建,重建井与原监测井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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