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5510-2026,自2026年12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废水铊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规范规定了安徽省内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及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涉铊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及相关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直接或间接排放行为。本规范将企业划分为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并对铊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实施差异化管控;当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时,须将实测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以确保达标判定的科学性与公平性。本规范还明确了污水采样、样品保存、分析方法及相关监测技术依据,并对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控及排放口标志设置等提出具体要求,旨在通过全过程管控实现铊污染物的精准防控。
本规范聚焦铅锌、钢铁、硫酸、磷肥、再生铅锌、无机化学及锡锑汞等涉铊重点行业,明确其废水排放须执行表1规定的铊污染物浓度限值。若企业的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未超过基准排水量,则实测浓度可直接用于达标判定;反之则需依照公式进行换算,以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执法依据,杜绝以稀释手段规避监管的行为。
本规范要求企业建立监控制度并制定监测方案,采样点须覆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与企业总排口,样品采集、保存和分析应严格遵循HJ系列技术规范及标准方法。在时序安排上,自2026年12月15日起,新建企业须立即执行本文件;现有企业则享有过渡期,可于202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但生态环境脆弱或需特别保护的区域经报批后可提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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