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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8.14-江西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省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剖面样点外业调查采样省级验收方式的通知》.pdf

2024年8月1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省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剖面样点外业调查采样省级验收方式的通知》。

本通知旨在对江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剖面样点外业调查采样省级验收方式作出调整。鉴于剖面样点外业调查采样具有特殊的专业技术要求,且各任务承担机构在自验环节暴露出若干问题,结合国家级、省级外业专家及部分市级土壤普查办的意见,省土壤普查办决定改变原定验收模式。原方案中由省级验收委托市级土壤普查办以设区市为单元开展的方式不再适用,现明确由省土壤普查办直接以作业机构为单元实施省级验收,不再委托市级组织。验收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材料准备及评分标准等事项,仍按既有验收方案执行,不再另行制定。相关机构须依据自验专家意见完成问题整改,形成自验报告及整改报告后,及时向省土壤普查办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主体与组织方式的调整

原《验收方案》中关于“省级验收委托市级土壤普查办以设区市为单元开展”的部署,现调整为剖面样点外业调查采样省级验收由省土壤普查办直接负责,并以作业机构为单元组织实施。市级土壤普查办不再承担相关验收任务,验收权限全面上收至省级层面,以适应剖面样点技术复杂性和质量管控的更高要求。

验收技术依据与前期工作衔接

剖面样点省级验收所遵循的验收依据、验收内容、资料准备、评分依据及工作要求等,全部按照《江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验收方案》执行,不作变更,也不另行制定专门方案。各任务承担机构须在自验环节基础上,对照专家验收意见和问题整改建议,扎实做好整改工作,尽快编制并提交自验报告、评分表及自验问题整改报告,以完备的状态向省土壤普查办正式申请省级验收。

江西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省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剖面样点外业调查采样省级验收方式的通知》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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