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9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闽建法〔2021〕3号。
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明确移送程序、证据标准和协作要求,依法惩治串通投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住建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规定强调,住建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一旦发现涉嫌构成犯罪,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诉,并针对案情复杂、罪与非罪界限难以把握的情形,设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或书面咨询的通道,以提升案件定性准确率和移送效率。
明确移送范围与案件类型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住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案件,明确列举了串通投标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以及组织考试作弊罪等七类重点罪名,作为移送工作的核心关注领域。
规范移送程序与材料要求
本规定对移送程序作出严格规范,要求指定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并提出书面报告,报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移送。移送时必须附有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证据材料及相关鉴定文书等全套材料,并同时将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须一并附送,且行政处罚不因刑事移送而停止执行。
建立异议处理与法律监督机制
本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的救济路径。住建行政执法机关若无异议,则附卷归档;若有异议,可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建议书,申请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同时,上级住建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案件移送工作负有督查纠偏职责,发现应移送未移送或以罚代刑的,责令予以纠正。
强化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
本规定要求各级住建行政执法机关与本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加强协作,建立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常态化工作机制,打破部门壁垒,形成打击住建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并授权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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