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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2.31-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pdf

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

本通知是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旨在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以促进供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本通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相关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土地储备管理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核心内容涵盖四个方面:一是建立定额标准制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调整;二是明确适用范围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三是规范资金拨付流程,由土地储备机构核算、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纳入储备成本、电网企业申领使用并接受监管;四是规定了接入工程的其他处理方式及相关配套管理要求,并要求各市于2022年5月1日起组织实施。

建立定额标准与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报装容量或地块面积结合规划用途实施定额计算,具体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适用范围限定在山东省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针对2021年3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供电基础设施建设界定为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的入网工程。

规范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定额标准核算资金数额,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土地储备项目时将其纳入储备成本,并会同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由电网企业统筹使用并接受监管,若定额标准筹集的资金不足以覆盖实际支出,可在下次调整时统一调整。电网企业依据资金数额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拨付,机构按程序支付款项。

明确其他配套事项与实施要求

本通知对特殊情形作出安排:已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区按原规定执行,成片开发等特殊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电力线路下地入廊所需的土建部分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并保留产权,电气部分产权移交电网企业运行维护。要求各市于2022年4月1日前制定定额标准,5月1日起组织实施,并允许供水供气供热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费用参照本通知原则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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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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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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