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规范》DB51/T1957-2026,自2026年06月2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中小学校心理辅导室的总体要求、建设要求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心理辅导室建设与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完全中学及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心理辅导室建设与管理。本规范在2015年版基础上进行修订,对心理辅导室的功能定位、选址面积、功能分区、环境布置、设备配置及日常管理提出了系统性技术要求。新修订版进一步明确了心理辅导室作为开展个别辅导与团体辅导、帮助师生疏导心理行为问题及防范心理障碍的专门场所这一核心定位,并增加了“规范管理”专章。规范强调辅导室应选址于安静便利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净高按学段分别设定下限,内部环境应温馨舒适、保障隐私。设备配置分为通用设备、办公家具、专用设备、心理健康测评系统及图书视听资料等类别,各校可结合实际需求灵活选配,各项设备标准均引用了现行有效的国家及行业技术规范。
本规范将心理辅导室划分为办公接待区、个别辅导区、团体活动区、心理测量区、情绪疏导区、身心放松区、潜能开发区等多个功能区,各区域可相互兼容或与学校其他场所共享。环境布置方面,要求采用清新柔和的暖色调,合理搭配色彩与照明,个别辅导室须充分保障学生隐私,室外可设置简明醒目的图示标识与欢迎标语,彰显人文关怀。
本规范按类别细化了通用设备、办公家具、专用设备及心理测评系统的配置清单与技术要求,所有产品均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专用设备涵盖情绪疏导、身心放松及潜能开发等功能的工具性器材,心理健康测评系统作为专业支撑单独列项。新增的管理要求从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开放时间、危机干预、转介机制及档案保密等方面作出规定,确保辅导室规范运行。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