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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27-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上城镇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全生命周期监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川自然资发〔2026〕10号.pdf

2026年4月27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核心纽带打通城镇住宅项目监管关键环节,构建覆盖全流程、衔接高效、监管有力的“早发现、早制止”长效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与监管精准度,印发《关于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上城镇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全生命周期监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川自然资发〔2026〕10号。

内容简述

本指导意见围绕国有建设用地上城镇住宅项目,以不动产登记为核心纽带,将监管链条从用地报批、土地供应、报规报建、施工销售、竣工验收延伸至不动产登记全流程,旨在构建“早发现、早制止”的长效管理体系。文件明确了各阶段的约束机制与操作规范,从源头赋码、净地审查、施工许可并联办理,到预售资金封闭监管、预告登记与抵押贷款风险防控,再到竣工联合验收、“交房即交证”及“先税后证”等关键环节,均提出了系统性要求。同时,本意见逐一厘清了人民法院、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地方金融管理、税务、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等九部门的职责分工,并通过深化信息共享、强化失信惩戒和鼓励地方创新等保障措施,推动形成衔接高效、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

全链条约束机制贯穿项目生命周期

本意见从用地源头抓起,要求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阶段严格落实用途管制与“净地”审查,严禁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变相开发商品房;在报规报建阶段,明确未确定规划条件不得供地,并推行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并联办理,严查无证施工。进入施工销售环节,本意见对预售资金实施专户封闭管理,明确规定监管额度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商业银行未经核实不得擅自拨付;同时严格抵押贷款审查,已销售并网签的商品房不得作为抵押物,已抵押土地未经同意不得办理预售许可。在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强调未通过规划核实不得办理登记,并全面推广“竣工即交证”“交房即交证”,要求公共配套设施一并登记为业主共有,杜绝开发企业侵占。

明确九部门职责分工与协同机制

本意见对涉及住宅项目监管的九个部门职责进行了精细划分,覆盖司法纠纷化解、违法犯罪查处、规划与用地审批、工程质量与市场秩序监管、人防工程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控、税费征管、预售资金账户管理以及银行合规监管等各个维度。通过建立信息双向核验与共享机制,如规划许可与消防设计审查信息互通、涉税信息实时推送,确保各部门在审批、缴税、登记、查封等环节紧密联动,形成监管闭环。

影响意义

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四川省在城镇住宅不动产登记监管领域迈出了系统性制度构建的关键一步。该文件以问题为导向,通过重塑和细化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管控要求,有望从根源上遏制“烂尾楼”、一房多卖、违规抵押、欠税欠费等长期困扰房地产市场的顽疾,对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与抵押贷款“严审严管”的双重防线,将有效防止建设资金被挪用,保障项目按期交付,显著降低市场风险。同时,部门职责清单化和信息共享机制的强化,打破了以往“信息孤岛”和监管碎片化的局面,能够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与协同监管精度。“交房即交证”等便民举措的推广,将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该意见的实施,不仅为四川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也为其他地区推进不动产登记全生命周期治理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上城镇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全生命周期监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川自然资发〔2026〕10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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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上城镇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全生命周期监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川自然资发〔2026〕10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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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上城镇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全生命周期监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川自然资发〔2026〕10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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