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9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低空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黑龙江省低空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行政区域内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低空经济,是指依托低空航空活动带动相关产业创新和场景应用形成的综合性经济形态。
本条例旨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系统构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系。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低空航空活动形成的综合性经济形态均适用本条例。本规定明确统筹谋划、安全第一、创新驱动、因地制宜、应用牵引的基本原则,从飞行服务、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场景应用、促进措施及安全管理全链条作出制度安排。
本规定建立低空空域军地民协同管理机制,推动分类划设适飞空域与管制空域,科学划设低空公共航路航线。基础设施方面,本规定统筹布局低空垂直起降设施、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服务保障设施,并着力建设省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建设运营,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本规定支持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发展,聚焦重载无人直升机、大型固定翼及特色寒地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装备制造,进行企业梯度培育,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层面,本规定遵循先载货后载人、先隔离后融合、先远郊后城区的原则,系统推进农林植保、基础巡检、低空运输、城市治理、医疗救护、航空运动及旅游等场景规模化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