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5日,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制定《破产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试行)》沪自然资源登〔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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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聚焦破产程序中不动产登记的堵点与难点,以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为核心,系统梳理并明确了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的查询、解封、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路径与材料替代规则。本规定着力解决管理人因企业资料缺失、原主体缺位等导致的“登记难”问题,允许以管理人印章和负责人签字替代破产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对历史遗留项目及资料不全项目的登记申请设置了特殊通道,旨在打通破产财产处置与变现的行政壁垒,提升登记效率。
管理人查询与身份替代规则
本规定赋予管理人凭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查询、复制破产企业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及原始资料的权限,并明确了线上线下查询渠道及时限要求。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本规定允许以机构管理人或自然人管理人的印章替代破产企业盖章,以管理人负责人签字替代法定代表人签字,从根本上解决了破产企业主体缺位、印章缺失导致的登记申请障碍。
不动产查封解除与处置登记
针对破产企业不动产普遍存在的查封限制,本规定明确了由破产法院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团队成员持相关法律文书办理解除查封的具体路径。在处置环节,无论是通过拍卖、变卖、抵债方式,还是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先行处置,管理人与受让人均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及税费凭证等材料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针对购房人权益保护及划拨土地处置作出了衔接规定。
历史遗留问题与首次登记通道
本规定正视破产企业大量存在建设资料缺失、参建单位不配合等历史遗留问题,为房地产总登记前后的不同时期竣工房屋设定了差异化的首次登记申请通道。对于1996年3月1日前竣工的房屋,管理人可依历史遗留问题通道申请登记;对于此后竣工但资料缺失的房屋,允许管理人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替代,切实解决了因资料不全导致资产无法确权的困境。
该规定是上海市深化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配套举措,对于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具有显著的制度支撑作用。该规定通过系统重构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流程与材料要求,有效破解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破产财产“确权难、变现难”问题。一方面,该规定通过确立管理人印章与签字的替代效力,从制度层面消除了行政机关对破产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顾虑,大幅降低了管理人的履职成本,有助于加速“僵尸企业”出清与困境企业重生。另一方面,该规定对历史遗留项目与资料缺失问题的包容性处理,为盘活沉淀资产、提高债权清偿率提供了可行路径,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及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该规定将改革成果固化为可复制的操作规范,对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具有积极的示范与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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