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1日,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临时建(构)筑物采用备案承诺方式允许先行开工建设的通知》淮自然资规函〔2019〕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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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10.11-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临时建(构)筑物采用备案承诺方式允许先行开工建设的通知》淮自然资规函〔2019〕160号.pdf
本通知旨在推进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备案承诺方式,允许建设单位在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先行开工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以实现“拿地即开工”的目标。本通知适用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施工用房、售楼处、施工围墙、堆料仓库等辅助性临时设施,并以告知承诺制为核心,简化审批流程。建设单位凭土地出让合同及临时建(构)筑物总平面图等材料,签署承诺书后即可先行施工,同时明确了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确保临时设施在主体项目规划核实前依规拆除或合法转化。
适用对象与备案条件
本通知适用于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于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不影响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临时辅助设施。建设单位需凭土地出让合同和临时建(构)筑物总平面图等材料,向规划窗口提交申请。
备案承诺制的实施程序
本通知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签署保证依法依规施工的承诺书后,便可先行开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备案的总平面图上盖章确认,该图纸即作为开工凭证。若售楼处等临时设施在后续需保留,应纳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审查通过后办理正式规划许可。
后续监管与处置要求
本通知规定,先行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在存续期间不得改变用途、登记或转让。若主体项目后续不再需要,应在最后一期工程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确保临时建设行为的规范性与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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