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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1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促进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粤府办〔2026〕6号.pdf

2026年5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有序推进留用地及时兑现落实、高效开发利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关于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促进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粤府办〔2026〕6号。

本意见着眼于解决留用地安置兑现难、开发效率低等现实问题,在全省既有留用地制度基础上进行系统性优化,核心方向是推动安置方式从实地留用向非实地留用转变。本意见对历史已签约未兑现的留用地优先按原约定落实,对新增留用地则原则上不再安排实地留用,转而通过物业置换、作价出资入股、货币补偿等多元化渠道实现权益保障。本意见同时强化了开发监管与服务支撑,明确各地政府须制定历史留用地兑现计划,并将留用地纳入招商引资与产业培育体系,以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高效利用与良性运营。

统筹安置方式转变

本意见要求各地合理确定留用地安置方式,明确新增留用地原则上采取非实地留用方式安置,仅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项目成熟度高的情形下保留实地留用可能。对于自愿放弃实地留用、选址不符合规划或因重大线性工程征收土地的情形,均须转为非实地留用方式。历史留用地则优先按既有约定执行。

丰富非实地安置路径

针对非实地留用,本意见提出货币补偿、物业置换和作价出资入股三种主要方式。货币补偿标准可按基准地价或工业用地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折算;物业置换可在镇域内或经协商后异地安排,政府可通过集中建设、购买、出让配建等方式筹集置换物业;作价出资入股标准由协商确定,收益按股权比例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强化全过程服务监管

本意见要求各地将历史留用地兑现纳入年度计划并报省备案,对留用地指标台账和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周期管理。同时强调农村集体资产须通过招商运营实现价值,严禁将置换物业、股权等资产直接分配给本村成员,或擅自对留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促进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粤府办〔2026〕6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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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促进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粤府办〔2026〕6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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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促进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粤府办〔2026〕6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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