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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30-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pdf

2024年4月30日,湖北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鄂财综规〔2024〕2号。

本办法旨在健全湖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定,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及管辖河道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河道采砂及疏浚砂综合利用的矿业权人。办法明确了出让收益为中央与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的共享收入,并详细规定了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和按出让金额形式两种征收方式、征收程序、缴款退库机制及新旧政策衔接规则,以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征收方式与计征规则

本方法按矿种是否在《矿种目录》内划分征收方式。目录内矿种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出让收益由市场竞争或协议确定的成交价,加上开采后按年度销售收入乘以固定收益率逐年缴纳的部分构成。目录外矿种则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出让收益依据竞争结果或评估值与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并可按原则分期缴纳,首次征收比例通常为10%,河道砂石矿业权首次缴纳比例为30%。

缴款与监管机制

本方法规定了清晰的缴款流程,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矿业权人须在收到通知30日内按规定缴纳。同时,明确了因误收、政策性关闭等原因的退库办理程序。在监管方面,本方法要求各相关部门共享征收信息、公示企业信用,并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情形加收滞纳金,对工作人员及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追责条款。

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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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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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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