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9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鲁财综〔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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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2.19-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鲁财综〔2021〕6号.pdf
本通知旨在正式印发并实施《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作为全省沿海地区海域使用金征管的统一依据。本通知对标准适用范围、新老项目衔接、分期缴纳及海域等别认定等关键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自施行之日起,以申请审批或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均须按本标准执行,此前已批准但未缴费项目仍按原批复标准办理。本通知还明确了海域等别不随行政区划调整而变更的原则,并设定了五年的有效期,以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与出让管理秩序
本通知要求所有新增用海项目统一按新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本标准计算的金额;因续期或方案调整需重新报批的,同样适用此新标准,以此规范市场化出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明确政策衔接与历史遗留项目处理方式
针对施行前已批准但未缴费的项目,本通知规定仍执行批复时的原标准,其中招拍挂项目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时间为准。同时,对已批准分期缴纳的项目,要求在批准期限内继续按合同约定缴纳剩余部分,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避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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