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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14-福建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pdf

2024年10月14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等八部门《福建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闽自然资规〔2024〕3号。

本办法由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等八部门联合制定,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省。本办将全省绿色矿山分为创建库、省级和国家级三个层次统筹推进,明确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及证券监管等部门在绿色矿山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定期复核、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并对矿山企业的建设责任、申报流程、名录动态管理和监督管理作出系统性规定。

绿色矿山建设的层次体系与时限要求

本办将绿色矿山划分为创建库、省级和国家级三个层级,形成由低到高的递进培育路径。其中,创建库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属于基础性储备工作;省级绿色矿山从中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则从省级名录中挑选示范作用突出的矿山申报。在时限上,新建矿山投产后一至两年内须通过省级评估核查,持证生产矿山应在取得采矿证后两年内达标纳入名录,确保绿色矿山建设有序推进。

矿山企业的建设责任与申报流程

本办明确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须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建设计划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要求,做好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及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申报流程涵盖矿山自评申报、县级审核、市级复核与实地检查、省级委托第三方评估及实地抽查、结果公示等多个环节,最终纳入省级名录并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形成常态化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的工作模式。

名录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

本办建立了绿色矿山名录的动态管理制度,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省级以上绿色矿山开展不低于百分之十比例的实地抽查核查。对不符合标准但可整改的矿山,限期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对存在证照失效、违法开采、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件、弄虚作假等十四类问题的矿山,坚决予以移出名录,且被移出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确保名录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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