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6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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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1.26-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5〕29号.pdf
本通知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部、省相关砂石开采管理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作出系统规定。通知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即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以及生态修复、地灾治理、海域航道疏浚等项目用地范围,不含临时用地;工程产生的砂石优先自用,剩余部分须编制处置方案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出让。在此基础上,本通知对处置期限、砂石总量评估和价格评估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并强调从源头管控、项目管理和监管执法三个维度强化全过程监督,坚决防范以工程名义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
明确处置范围与前置条件
本通知将适用对象限定于特定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因施工产生的剩余砂石,并要求处置单位在施工前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有偿处置。方案中须清晰界定工程建设自用范围,涉及其他矿种且符合设立采矿权条件的,须按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
规范评估与处置期限管理
处置单位须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施工前开展剩余砂石总量评估,勘查控制程度根据砂石总量按普查或详查要求执行,评估报告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随后由有资质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经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处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场地平整类项目期限原则上不超2年,特殊情形经批准最长不超4年。
建立全链条监管执法机制
本通知从三方面强化监管:源头管控上要求选址阶段尽量避免大挖大填,涉及砂石对外销售的生态修复项目须经县级政府同意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管理上要求批准施工方案的主管部门落实监督责任,严禁超范围、超期限采挖;监管执法上明确省、市、县三级年度检查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10%、30%和100%,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移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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