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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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6.0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1〕37号.pdf
本通知系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作出的具体部署。本通知围绕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的执行、储量年报提交全覆盖、分类分级审查、数据质量考核以及与其他矿政管理工作的衔接等方面,提出了系统性的管理要求,旨在构建数据规范、上下贯通、图数一致的储量动态管理机制,压实矿山企业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责任,推动储量年度报告编制质量和监管效能的全面提升。
严格执行新分类标准与年报提交全覆盖
本通知要求固体矿山严格执行新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并对原执行老标准的矿山明确了新老数据转换和结果调整确认的路径,地热、矿泉水则继续执行现行规范。同时,本通知强调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均须提交储量年度报告,覆盖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和线下向主管部门提交两种情形,确保年报管理不留死角。
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与强化数据质量考核
本通知根据不同矿山类型,规定了分类提交储量年度报告或年度变化表的要求,并明确了县级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工作中的分级职责。在数据质量方面,本通知着重从加强数据自洽性审查和完善抽查考评制度入手,要求运用技术手段进行逻辑检验和数据校核,并设定了省市县三级抽查率的量化指标,对弄虚作假、数据不自洽等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加强与相关矿政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
本通知要求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工作与储量评审备案、储量统计、矿产资源国情调查、采矿权延续以及政策性关闭矿山退还出让收益等工作紧密衔接。明确规定采矿权延续所需剩余资源储量可凭经审查合格的储量年报或年度变化表确定,政策性关闭矿山退还出让收益所涉动用储量也优先依据上述文件,体现了储量年报在矿政管理全链条中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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