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1日,福建省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闽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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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8.11-福建省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闽林〔2022〕4号.pdf
本通知旨在公布实施新修订的《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及《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2017年旧版文件。本规则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行使裁量权为核心目标,系统规定了裁量基准的定义、分档标准与适用原则。本规则确立了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及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机制,并规定了涉刑案件移送、综合执法衔接等程序要求。本规则有效期为五年,自2022年8月1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将依据法律法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裁量基准的框架与适用规则
本规则将裁量基准一般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档次,并要求同类违法行为在违法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适用基本相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可按裁量基准降低一个档次裁量或给予低于法定最低限的处罚;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则相应提高裁量档次。对于不予处罚的案件,要求全过程记录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从轻、不予及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本规则明确了多类处理情形: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损害评估、赔偿磋商并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予以从轻考虑;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按要求改正的,可不予处罚。同时,妨碍执法人员查处案件、隐匿销毁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胁迫教唆他人违法等行为,均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涉嫌犯罪的,须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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