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日,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调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的通告》闽林〔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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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3.02-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调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的通告》闽林〔2022〕2号.pdf
本通告旨在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对全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限进行系统性调整。本通告将永久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三大类事项,按生态区位重要性、林地面积及生态林面积等标准,重新划分了省、设区市、县三级审核审批权限,同时明确了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区和福州新区的授权安排。本通告同步规定了五年有效期及委托时限,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格依法履职、不得再委托,并公布了受委托机关信息与监管措施。
分级划定三类用林审批权限
本通告将调整事项划分为永久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三类,分别设定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权限。省级主要承接国家委托并保留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省属国有林场、基干林带及跨设区市等敏感复杂情形的审批;设区市级负责中等面积与跨县情形;县级负责小面积及生猪养殖项目等一般情形,形成了按生态敏感程度与规模分层级的管理体系。
明确实施时间与委托终止机制
本通告规定调整自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此前已受理的申请按原权限办理。永久占用林地审核事项的委托时限为2022年3月15日至2027年3月14日,其他事项有效期五年。本通告同时声明省林业局有权对委托事项进行调整、变更、中止或终止,并强调各承接机关不得对委托事项进行再委托。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本通告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格依法审核审批,省林业局将通过“福建省林业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开展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发现违规问题的,将督促整改;对违规审批许可较多、情节严重的,将提前终止委托,确保权限下放后审批行为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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