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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12-《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5月12日,生态环境部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石油化学等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发布《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类制药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是对《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的首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发酵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本文件规定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及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并明确将适用范围扩展至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在排放管控上,本标准针对不同排放去向和建设时段,分别设置了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的限值要求,并引入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作为浓度换算基准,以实现污染物总量与浓度双控。同时,本标准纳入了全盐量和斑马鱼卵急性毒性等特征指标,以强化对水生态环境的综合保护,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新旧标准衔接及行业适用范围

本修订版明确了新老标准的切换时间节点,新建排污单位自2027年起、现有排污单位自2029年起执行新标准,届时原GB 21903—2008标准废止,并允许地方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实施。在适用范围上,本标准不仅覆盖各类发酵类制药产品,还首次明确将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纳入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范畴,填补了该类生产活动的管控空白。

基准排水量与排放浓度核定机制

本文件创新性地建立了以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为核心的浓度核定机制。当排污单位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排水量时,需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折算为基准排水量下的排放浓度进行达标判定;对于多产品混合处理排放的情景,则执行最严格的排放限值,并按基准排水量进行加权换算,确保排放管控的科学性与公平性。

常规与特征水污染物指标管控体系

本标准整合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常规污染物指标,并新增了全盐量、斑马鱼卵急性毒性等特征性指标的排放限值。针对斑马鱼卵急性毒性,采用最低无效应稀释倍数(LID)作为评价标准,以生物学效应直观反映废水的综合毒性,从而对有组织排放水体的生态安全进行更全面的评估与风险防控。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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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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