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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7.03.01-《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26.pdf

《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26,自2027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将区域旱情评估从以农业旱情为主,扩展为农田与作物、牧业、因旱饮水困难、城市因旱缺水、水域生态五类旱情的分类评估与综合评定,适用于全国及省、市、县三级行政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片)总体及分区评估参照使用。

评估对象与等级体系

各类旱情统一采用四级划分:农田与作物、牧业、水域生态旱情分轻、中、严重和特大干旱;因旱饮水困难分轻、中、严重和特别困难;城市因旱缺水与之对应分四级缺水。区域综合旱情取各单项评估中的最高等级,仅城市发生旱情时以城市因旱缺水结果作为评定依据。

判别指标与评估方法

农田与作物旱情可采用干旱形态指标、土壤墒情及遥感指标判别,区域评估以区域农田与作物旱情指数计算,受旱面积、待播耕地缺水缺墒面积与农作物受旱面积之和占耕地总面积比例,按旱情等级权重系数加权;牧业旱情依据牧草旱象特征或遥感指标判别,区域评估采用可利用草场受旱面积占比,草场面积以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数据为准;因旱饮水困难按人饮与牲畜饮水分别设定判别条件,省级采用困难人口总数或占常住人口比例取高者,市县级采用人口比例,并新增牲畜饮水困难评估;城市因旱缺水以未来一段时间城市因旱缺水率评估,正常日供水量取最近若干无旱年份同期日均供水量平均值;水域生态旱情以湖泊、湿地(沼泽)水域面积因旱偏少百分率评估,河道断流、干涸等纳入水资源评价与生态流量管理,本标准不再规定。

基本规定

旱情评估所采用的统计数据资料应满足水旱灾害防御统计调查相关要求;新增旱警水位(流量)术语,指江河湖库来水偏少导致水位、流量偏低、将影响区域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而需关注或采取抗旱措施的水位(流量)。

《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26第1页
第 1 页
《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26第2页
第 2 页
《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26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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