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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12-《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5月12日,生态环境部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石油化学等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发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与提取类制药生产排污单位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动植物提取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排污单位。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排污单位。本标准不适用于皂素工业排污单位。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与提取类制药生产排污单位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规范是对《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的首次修订,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强化提取类制药工业的水污染防治。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的生化药物、动植物提取药物及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的生产排污单位,以及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本规范重新划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新建与现有排污单位的分类管理要求,并设置了差异化的实施时间节点。核心控制体系围绕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及监测要求展开,同时对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及排入综合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不同去向,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管控规则与协商机制。

适用范围与管理分类

本规范明确了提取类制药的定义,清晰界定了适用与不适用的生产类型,并将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纳入管理范畴。同时,本标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时点,将排污单位划分为“现有排污单位”与“新建排污单位”两类,分别规定不同的标准执行起始时间,以此推进产业的渐进式升级与平稳过渡。

排放控制与基准排水量

本标准构建了以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为核心的双重控制体系。针对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设立了分级限值,并特别规定了排入综合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可协商确定部分污染物限值的弹性机制。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值,须将实测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以此作为判定是否超标的依据,强化了源头减量与过程管控。

监测实施与规范化要求

本规范系统引用了多项污染物测定方法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急性毒性等各项指标的监测提供了技术依据。同时,标准对污水排放口的规范化设置、监测点位技术规范及排污口二维码标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从监测技术、自行监测指南到监督管理层面建立了全流程的合规保障体系。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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