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2日,生态环境部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石油化学等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发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与提取类制药生产排污单位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动植物提取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排污单位。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排污单位。本标准不适用于皂素工业排污单位。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与提取类制药生产排污单位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