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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3.16-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pdf

2020年3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0〕12号。

本办法是江苏省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保护汇交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4年旧版。本办法律细规定了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全流程管理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构建了省、市、县三级管理体系。本方法特别强化了汇交人责任,建立了异常名录和违法名单制度,并将汇交行为与社会信用体系挂钩,以促进地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障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明确管理职责与工作机制

本办法确立了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主导地位和省级馆藏机构的核心职能,同时细化了设区市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形成了分级负责、协同推进的管理架构。本办法还要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等多个部门建立地质资料共享与服务机制,打破信息壁垒,提升资料的综合利用效能。

规范汇交内容、期限与程序

本办法界定了原始、成果和实物三类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适用于各类地质调查、勘查和评价活动。本办法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汇交人认定规则、汇交期限以及验收流程,对延期汇交、多省区项目、中外合作项目等特殊情况的资料份数和形式均作出明确要求,确保汇交工作有章可循。

建立保护与公开利用制度

本办法对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管理作出了细致安排,明确探矿权和采矿权相关资料的公开时间窗口。本办法规定,保护期内的资料原则上不对外公开,但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求可无偿查阅,其他利用则须经汇交人书面同意,在保障汇交人权益与满足公共需求之间实现了平衡。

强化信用约束与法律责任

本办法创新性地引入了信用监管机制,对逾期不汇交者,从发出限期通知到列入异常名录,直至纳入违法名单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层层递进。被列入违法名单者将失去申请新矿业权或承担国家出资项目的资格,同时明确了损毁、丢失资料以及违规披露保密资料的法律责任,显著增强了制度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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