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4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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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6.14-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4〕2号.pdf
本通知围绕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对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协议出让条件、露天矿山“净矿”出让、登记管理流程、储量管理改革及用地保障等作出系统性规定。本通知将23种战略性矿产及需调控的非战略性矿产的出让登记权限上收至省级,其余矿种下放至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同级管理;严格限制协议出让,仅允许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及特定毗邻资源情形适用,并明确论证程序与禁止化整为零的要求;全面推行露天矿山“净矿”出让,要求出让前消除权属与政策障碍,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同时简化矿业权申请资料,取消划定矿区范围事项,调整探矿权期限为5年并实行面积扣减,推进省市县三级“一网通办”,规范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设探矿权,并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和勘查开采用地方式作出妥善安排。
权限划分与协议出让管控
本通知按矿种重新划分出让登记权限,战略性矿产及需调控矿种由省级负责,其余矿种由市级负责,相应评审、评估等事项同步调整。在协议出让方面,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外,仅允许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及夹缝区域等特定情形经严格论证后协议出让,且原则上仅限一次,严禁将可单独设权的资源化整为零。
净矿出让与登记流程优化
本通知要求全面落实露天矿山“净矿”出让制度,出让前须由地方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踏勘论证,确保无用地、用林、生态红线等权属争议。在登记管理上,取消划定矿区范围事项,将其并入采矿权新立登记;简化申请资料,不再要求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及安监、环评批复;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统一调整为5年,延续时须扣减首登面积的20%,并推行矿业权许可证数字化与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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