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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15-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docx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

邯郸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与事故预防、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本条例旨在加强本市燃气管理,保障燃气安全使用与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本规定立足于本市实际,贯彻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系统构建了覆盖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规范、安全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全链条管理体系。本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权利义务,特别强化了管道燃气的优先发展地位,并从入户安检、设施保护到应急抢险等各环节作出了详细制度安排,形成了一套权责清晰、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框架。

构建全链条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体系

本规定确立了优先发展管道燃气的政策导向,要求从城乡规划、用地供给到财政补贴等各方面予以保障。燃气专项规划须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报批备案,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配套或预留燃气设施。在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重复建设独立管道设施,配套燃气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此外,本规定要求政府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实施监测预警,燃气经营者也须制定本单位应急方案,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及时采取储备调度等应急措施。

严格经营许可与服务行为规范

本规定明确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必须取得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在服务方面,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建立免费入户安检制度,规定了对城镇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农村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两次的检查频次,并在通气前须对所有用户开展安检。对安检发现的安全隐患,经营者应书面告知并提醒整改,用户拒不整改的可暂停供气。临时停气或降压须提前48小时公告,恢复供气时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对居民用户操作。

细化使用规范与设施管理责任

本规定要求燃气经营者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建立用户档案,用户须按时缴费并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安装自闭阀等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合格的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居民用户自燃气计量装置及以前的设施由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计量装置之后的阀门、连接管等由用户负责;非居民用户与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则通过合同明确。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卸户内燃气设施和计量装置,燃气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按规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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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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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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